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

第十三回- 強姦... 有罪?

在重案組工作的日子,除了要常常接觸各類屍體外,做得最多的,是強姦案。由於我常常要調查,上法庭,所以在調查時,我一定會和「受害人」直接對話,同深入了解前文後理,最重要的是她們的背景。強姦,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一名女性,在不同意下發生性行為,無論那「行為」有否「完成」,一經「入侵」,便是犯法。由於最高判刑可以是終生監禁(不過通常也不會),所以,在證據的搜集是非常嚴格的。這篇不多講,有興趣的,下次再續。 今回,想同大家講講強姦案受害人及犯案者的「特性」。95%的受害人都是少女,和犯案者認識,表達能力差,有些有情緒問題,她們大部分是主動接受這些犯案者的「邀請」,因為想做「朋友」,現後,感到他們有「問題」,但之後也應邀私下約會,又任由擺佈,最後發生了性行為。之後,回家沖吓涼,洗晒啲衫,兩三日後去同朋友講,又同吓社工講,她不開心,「其實」她不是想做的。於是,社工一定會帶她來報案,說受害人被「強姦」。而強姦案的破案率基本上是100%。絕大部分只要打個電話,約個時間,犯案者就會自動「投案」,非常合作,然後和盤托出,細緻的程度,比受害人更甚,之後一臉無奈的不知發生了甚麼事。我想講,最重要的一點是,這些犯案者都不是「靚仔」,換了是「吳彥祖」做同樣的事情,我想沒有人會來報案,分分鐘衫也不換,涼也不沖。香港快些多把男性整容推廣,增加經濟活動之餘,又何以減低犯罪率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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